职务犯罪自首与普通案件自首相比,参与的机构众多,犯罪构成更为特殊,因此职务犯罪自首既有普通自首共性的一面,也有其特殊的一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意见》),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意见》肯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资格。但是,从实际办理的的案件反映情况看,错综纷杂的案情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所能完全预见,时常有一些特殊情形无法一一对应,不同的法官由于自身阅历和法律素养的不同对同一案情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也可能不一致,从而出现一些相似案例有不同的认定结果的情形。本文将以我国职务犯罪自首的适用实务为研究基础,以自首制度的法学理论为脉络,结合典型案例,总结梳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分歧,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试图提出在职务犯罪中如何进一步界定职务犯罪自首的法律概念,规范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提供司法实务操作的可行性路径。本文结构为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从理论上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研究情况进行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梳理总结我国现阶段学术界对自首的定义及其分类、自首的成立要件、职务犯罪自首的历史沿革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并以此为锚,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结合理论和实务,分析阐释我国职务犯罪一般自首中的疑难问题。为了展开对自动投案问题的研究,首先从法律规范、司法判例、期刊论文三个层面梳理了自动投案的研究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电话传唤”到案、投案时间、单位投案三个方面。对于如实供述的认定,列举了内容反复型、辩解型、避重就轻三种类型的供述,以此展开对如何把握“主要犯罪事实”的论述。第三、深入探讨职务犯罪特别自首认定中的问题。该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以我国法律文本中的特别自首为切入点,分析了谈话、留置的性质,对“未被掌握的罪行”“司法机关”“其它罪行”“强制措施”等术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释。第四、通过实证统计分析,考察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自首的刑罚效果。梳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变迁讨论刑事政策对自首制度的影响。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一)文献资料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实地访谈法
第一章 职务犯罪自首的概述
一、自首的本质
二、自首的分类
三、自首的成立要件
四、职务犯罪自首的历史沿革
五、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第二章 职务犯罪一般自首的认定
一、职务犯罪自动投案的认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研究现状
(二)“电话传唤”情形下自动投案认定
(三)对自动投案时间的认定
(四)对单位投案的认定
二、对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内容反复型供述
(二)辩解型供述
(三)避重就轻型供述
第三章 职务犯罪特别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理解此处的“司法机关”
二、如何判断强制措施
三、如何理解“未被掌握的罪行”
四、如何理解“其他罪行”
第四章 职务犯罪自首的刑罚效果
一、职务犯罪自首案件的实证统计
(一)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基本情况
(二)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案件的主要特点
二、职务犯罪自首从轻、减轻、免除的适用标准
(一)从轻处罚的适用标准
(二)减轻处罚的适用标准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
三、自首刑罚效果的刑事政策分析
(一)我国刑事政策变迁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自首中的体现
结语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