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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论文提纲)

2021-12-11 17:22:48毕业论文166

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产和商业保险基金相比,具有惠及全社会公民利益的公共属性,当参保人遭遇疾病、年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事故时,得到相对于基本收入的社会保险给付因应生存保障。在我国,自从社会保险制度创立开始,诈骗社保基金的行为就没有中断过,究其原因,法律规制力度小难逃其咎。检索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包括《社会保险法》、《刑法》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国务院和下属的相关部委针对诈骗问题专门出台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都对诈骗社会保险基金有所规制。《社会保险法》的处罚是行政性质,援引《刑法》规范只是笼统带过;立法解释规定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适用《刑法》中诈骗罪处罚。上述不同法律法规、立法解释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犯罪的规定中,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实际上,诈骗社会保险基金中单位也可以实施;诈骗社会保险基金侵犯了双重客体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和社会保险秩序,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单一的,只有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比较法上考察,德国、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我国可以借鉴。因此,我国要实现更有力地打击和预防诈骗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目的,亟待在《刑法》中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社会保险基金诈骗行为较其他犯罪行为而言,种类较为繁杂,必然会出现适用哪项罪名更为合适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挪用公款罪最容易混淆。因此,其一,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首要工作,包括犯罪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和犯罪的主观要件,还要探究社会保险基金诈骗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二,任何罪名除了需要明确假定条件和行为方式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是法律后果。对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而言,定罪和量刑的设置可以通过与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对比中明确。此外,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竞合的情形。例如,社会保险受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机构,诸如基本医疗保险中受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而诈骗社会保险金时,容易导致合同诈骗罪与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竞合的出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诈骗社会保险基金,伪造虚假资料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时,易出现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的竞合。具体应如何适用及处罚,要通过对比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界分。
引言
一、我国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的立法状况
(一)《刑法》的规制
(二)《社会保险法》的规制
(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的定罪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1.法律制裁的力度不够
2.现有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混乱
3.相关法律规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二)域外社保诈骗法律制裁的借鉴
(三)刑法应单设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
1.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主体
2.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3.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对象、结果、主观要件
4.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的处罚
(一)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二)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的量刑
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诈骗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一)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
(二)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
(三)社会保险基金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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