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干预及对策
[摘 要] 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行为主要体现在电话通知应诉及传票送达困难,被告消极被动到庭应诉等等,从临床视角被告在诉讼中常常表现为焦虑、抑郁、强迫、恐惧和不当应对等心理与行为问题常常被忽视。一方面,被告消极应诉直接影响到审判过程,给审判工作带来阻力,激化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被告消极应诉也反应出被告自身的心理健康问题,有的亟须危机干预。因此,如何科学的探索被告当事人消极应诉心理,并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和司法应对策略,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效果和司法改革。本文试从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心理问题及干预入手,探讨相应的心理、法律司法对策。[关键词] 民事诉讼 被告 消极应诉 心理 危机干预 对策
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心理具有时代性、普遍性和隐蔽性特征。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干预与应对机制,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改革司法审判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文明、公正和人权的司法救济程序,探索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有研究认为,被告消极应诉包括消极心理和消极行为,分为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和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蔑视,包括审前、审中和审后各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应诉之间所建立心理与行为机制。探索被告消极应诉的干预程序是本课题的研究重点,具体包括被告消极应诉中的心理表现、心理干预以及司法对策建议。本文立足于解决当前司法环境下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给民事审判带来的阻力、给原告带来压力以及被告本人所面临的心理危机干预问题。创新之处在于基于心理对策的研究,从而为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心理表现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被告消极应诉,是指民事相对人对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使其进入诉讼救济程序以后,作为被告的民事主体从心理上和行为上不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形,或不履行其诉讼义务的行为。笔者认为,被告消极应诉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客观上的司法规避性等特征。
(一)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问题提出
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行为在法学实践中引起关注,关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文明建设的需要。从临床心理视角,探索民事诉讼中被告应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的心理应激反应,成为形成消极应诉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有效的干预成为司法审判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心理问题
本文通过为期六个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临床观察,结合作者临床心理工作经验,本文主要着眼于被告消极应诉以下心理问题和被告不当应对行为,而不是被告消极应诉的法律和社会等原因,本文认为,被告消极应诉常见以下几种心理与行为问题:
1.焦虑心理。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可以称之为应诉焦虑。应诉焦虑是指被告不能积极应诉或不能克服诉讼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司法的认知局限和恐惧,致使自尊心、自信心受挫,或使挫败感和内疚感增加,形成了一种紧张不安的情绪状态。不少被告陷入诉讼焦虑中,在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诉讼活动中广泛存在。
2.抑郁心理。抑郁是以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神经症。过度抑郁的反应,通常伴有严重的焦虑。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常长达数月甚至数年,被告在法律关系中通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很容易陷入抑郁情绪,甚至罹患抑郁症。有些当事人本身具有抑郁型人格或者长时间处于抑郁情绪,或经临床上已诊断为抑郁症并在治疗中。如崔永元对外公开抑郁后多次陷入民事诉讼中,许多双向情感患者长期不良生活事件中通常就表现为司法诉讼,抑郁情绪通常让被告应诉困难并陷入严重的心理危机,需要心理干预。
3.强迫心理。强迫是一组强迫症状(主要包括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神经症。许多被告陷入成长中经历心理创伤,有受害者心理,并陷入受害者模式。在应诉中,反复对诉讼程序进行确认,甚至不明原因的担心原告当事人、法官等审判人员不公正,并对其陷害,对于诉讼主体界限划分不明,反复思考到底谁对谁错,缺乏理性的思维。
4.恐惧心理。恐惧是对特定的无实在危害事物与场景的非理性惧怕。许多被告由于法律认知与能力局限等原因,对诉讼活动中传唤、开庭、调查、调解、宣判、执行等程序或相关场景感到惧怕,甚至对原告及家庭和社会背景产生非理性的恐惧,对司法感到不公,对诉讼结果表示出担忧、害怕等恐惧心理。
5.不当应对。被告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当应对行为包括逃避、对抗、多疑、焦躁等。如在应诉中,不积极接受法院传唤电话或传票联系,害怕出庭应诉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相信司法公正性,甚至对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对抗心理,过度依赖法官的公正性忽略自身积极应诉的逃避行为。
二、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心理干预
针对被告常见的心理与行为问题,目前,许多法院已经设立心理咨询室,并安排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现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是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由中国政法大学心理系心理工作者负责全天值守心理咨询室接待来访当事人,并在立案大厅设置咨询专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科生负责法律服务,同时设立了诉前多元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和法律服务。尽管如此,审判心理服务依然属于被动服务模式,因此,主动介入和专业的心理与法律援助,尤其是心理干预工作成为本文探索的重点。
(一)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干预实施措施及其分析
1.庭前介入。开庭前心理干预介入。在被告知情同意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对被告的心理健康状况、当前面临的司法问题(生活事件)进行心理评估,完成心理测评,并形成测评报告。以便心理咨询师对被告心理健康状况及应对方式有初步的了解,并促进其消极应诉向积极应诉转变。对于有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或疑似重度心理疾病的被告,积极向审判庭予以反馈,并给予合理的建议,必要时建议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以帮助被告应对当前司法问题。
2.庭后介入。开庭后心理干预介入。法官根据被告的庭审表现、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干预。由此,被告经过庭审,对自己应诉行为及责任已有了解,趋利避害的本能促使其积极配合庭审并积极履行当事人权利、责任和义务。心理咨询师通过观察、谈话等方式,帮助其处理当前生活事件,分析应诉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动力,使其能较为客观和理性的看待将来法院可能判决和主动接受心理帮助。
3.判后介入。宣判后心理干预介入。被告对判决结果、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可能仍然感到压力和困惑。积极的心理干预介入有助于被告积极的履行判决结果,理性的对待上诉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自我心理调适。
(二)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干预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我们司法建设中 “以人为本”理念并未深入,当事人对心理和法律求助能力还比较弱,因此,仅仅依靠诉讼不同阶段介入,还存在许多困难。具体分析如下:
1.开庭前。由于我国心理卫生事业处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对心理和法律认知局限,加之法院工作机制形成,缺乏专业的心理工作程序和心理专业人员,尤其是被告消极应诉存在联系较为困难和认知不足,因此,庭前介入心理干预机会较少,难以对当事人进行有效心理评估,因此,心理咨询师也难以对干预目标有效促成,从而难以促进被告消极应诉行为的认知和行为改变。
2.开庭后。开庭后介入心理干预,对被告经历庭审过程,应有的法律权利、责任和义务有了一定的认识。积极的心理干预,有利于缓解被告压力,舒缓被告对抗等不良情绪,促进其积极配合法院审判,促进调解等审判程序的推进。
3.宣判后。通过临床观察,由于我国公民法制意识欠缺,大多民事诉讼宣判后,对判决结果认识不足,对原告有对抗、拖延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等消极被动行为,没有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宣判后心里干预介入往往比较困难,被告容易陷入悲观、绝望、拖延等不良心理与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冲突表现比较明显的是庭审阶段,当事人双方和法律多元关系中,被告容易产生许多消极行为,因此,理论上讲,庭审阶段亟须心理干预介入。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心理程序还有待于完善,心理干预在庭审程序中如何开展,心理咨询师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人员选拔、经费来源等问题,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法院在实践中心理干预手段往往收效甚微。
(三)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干预程序
通过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临床实践来看,通过观察和实践,提出了审判阶段心理干预的理论构想,即建立完善的心理评估系统,将心理干预全程介入到审判过程,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并向庭前、庭后双向延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被告进行心理测评、在心理伦理、设置及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给予全程心理辅导的心理干预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1.庭审前心理干预介入。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或通过传票传唤被告应诉过程中,书面或口头告知被告人,如有心理困惑,可以为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愿意或主动求助的被告人,心理咨询师帮助被告梳理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及压力,促进积极应诉,并配合法院庭审举证。帮助其正确认知诉讼所带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使其正确对待庭审,客观的看待诉讼结果。
2.开庭中心理干预介入。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被告因情绪等问题,甚至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可以向法官申请,或在庭审前法官主动建议可提供心理帮助。必要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被告申请并同意,心理咨询师以服务者身份出庭。出庭心理咨询师应按照司法审判原则,在法庭上不做任何发言,不参与案件的实质审理,仅对被告心理状态进行观察,以便及时干预和疏导。
3.开庭后心理干预介入。开庭后宣判、执行等法律程序,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被告客观认知判决结果,对因离异等婚姻家庭纠纷、财产合同纠纷等败诉而产生的心理问题积极予以干预。帮助被告合理应对诉讼所代理的问题,并促进其依法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有严重情绪等心理障碍的被告,应积极予以矫治,必要时建议到精神专科医院诊断治疗,直至其恢复正常的生活。
三、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的司法对策
(一)建立司法心理服务网络
目前,西城法院等发达地区基础法院已经建立心理咨询室,经长达数月的临床观察,同学校心理咨询一样,发现咨询室门厅冷却,无人问津,与法律咨询服务区域形成鲜明对比,就此,可以认为一方面心理咨询在国内还没有普及,司法心理服务有待司法改革,“以人为本”理念需要深化。因此,应开展司法心理教育为主题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服务,心理援助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心理健康和社会矛盾的调和,也是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司法服务水平提升的表现。法院在普法部门成立心理服务专业团队,组建专门机构,与学校、医院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司法心理教育、咨询、辅导等服务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立体心理服务网络。
(二)开展司法心理援助服务
借助卫生、教育、民政和社会心理服务经验和平台,如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可建立中国司法心理援助与服务中心,在各级各类司法行政机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系统开设司法心理咨询专门热线,如在12306热线服务平台增加诉讼心理援助功能,设立专门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长期值守,接受预约等心理咨询服务设置。同时对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审判心理培训,促进其自觉运用心理技术在审判过程中,帮助被告等当事人提供常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司法心理援助热线服务,以及工作日现场心理咨询、测评、辅导等服务。
(三)加强司法心理学术研究
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司法心理咨询与辅导》、《精神卫生学》、《司法心理学》、《司法心理矫正》、《犯罪心理学》、《刑事心理学》、《司法调解与沟通技巧》等必修或选修课程,对于准备专门从事司法鉴定或司法心理的法科生,可以参加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咨询师认证。同时,加强司法心理领域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审判心理学科发展。
四、结论与反思
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行为仅依靠法律对策很难达到目的,因为许多被告消极应诉并非主要是法律原因,而表现为被告自身心理健康问题以及当前司法体制和审判过程中心理应对机制。因此,从临床心理视角的心理干预对司法审判和司法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时代意义。本文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长达六个月的临床观察,但没有法院被告调查数据,因此,无法实证和推广,需要借助研究工具设计“被告心理”、“消极应诉”等核心变量的测量或基于被告的自我报告。民事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心理是原、被告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效互动从而促进司法深化改革的有益探索,本文关注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及其应对方式,对审判心理中被告消极应诉心理形成影响机制尚未形成,因此,未来还需要更深入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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