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属于我国法律中对遭受不法侵害给予私力救济的关键性法律措施,同时正当防卫制度也属于我国法律制度里面十分关键的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对其构成要件的实际理解和掌握却并不统一,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成立与否存在很多困难和争议。为更好的从立法目的及立法欲保护的法益角度完善这一法律制度,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之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于海明反杀刘某案的司法处理为例展开研究,通过对案例分析并结合正当防卫理论,就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的时间标准、限度标准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目前我国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在防卫时间与防卫限度认定上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而提出了改进完善正当防卫时间认定标准与限度认定标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正方防卫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2 正当防卫争议案例与评析
2.1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
2.2 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议
2.3 于海明成立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焦点评析与问题
2.3.1 争议焦点评析
2.3.2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3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3.1 防卫时间的认定标准
3.1.1 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
3.1.2 正当防卫结束的时间
3.2 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3.2.1 防卫限度判断的客观性
3.2.2 “武器对等”原则
3.3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的处理
4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
4.1 防卫时间认定的完善建议
4.2 防卫限度认定的完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