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着眼于地方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实践,主要采用样本分析的方式梳理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手段与目的,立足于理论研究与现行规范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试图定位地方立法在限制财产权这一专项立法事项上存在的合宪性困境,并针对合宪性困境提出制度上的应对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追溯传统财产权的内涵,并结合财产权内涵的最新发展,划定受到宪法保障的财产利益范围,为从立法文本中识别财产权限制规范做好了准备。同时根据财产权受限程度的不同,将财产权受限的形态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及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两种类型。第二部分主要呈现了财产权受限的立法现状与制度依据。首先采用样本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十二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对其中有关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分别从“限制目的”与“限制手段”两方面进行分类和梳理,呈现为地方性法规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结合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相关的学理探讨与现行法律依据,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这一立法事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具体由形式合宪性依据和实质合宪性依据两部分组成,形式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实质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第三部分以上一部分呈现的立法现状为研究对象,以基准体系为审查依据,对样本进行合宪性的判断。这一部分分别从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判断,指出其中存在的可能与宪法不符之处,系统性地对该项专门立法的合宪化水平进行评价,存在专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存在专项立法与上位法重复程度很高,存在专项立法限制财产权不符合比例原则或未规定补偿机制等合宪性困境,需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和技术性解释的手段来实现法制体系的统合,体现了宪法对法律体系的引领作用。第四部分立足于第三部分指出的合宪性困境,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建议。指出应当完善法律层面的授权,为财产权限制提供法律依据,由《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授权最为适当;增加法律层面的行政补偿规定,并对受到限制的财产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强调人大对地方立法,尤其是对规划制定的主导作用,增加更加细致和专业的地方立法力量,全面提高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水平,以及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完善程度。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第一章 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一、识别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与内在限制
(二)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内涵与类别
(三)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竞合
二、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外在限制
(一)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第二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及规范依据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
(一)基于限制目的的分类
(二)基于限制手段的分类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基准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基准
(三)构建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体系
第三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判断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判断
(一)地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
(二)地方立法内容与上位法重复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
(一)特许经营权限制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有限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三)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景观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 完善财产权立法保障体系的应对建议
一、明确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授权范围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具备法律依据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缺少法律依据的原因
(三)明确地方立法授权范围的立法选择
二、由人大主导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
(一)加强地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二)完善主动和依申请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三)城乡规划限制财产权应符合比例原则
三、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
(一)立法构建行政补偿统一机制
(二)对特别牺牲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三)对不可预期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四)对完全丧失经济价值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